当前观点:婚约财产纠纷之彩礼返还

法务网   2023-03-09 12:17:55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本案要点:

彩礼所代表的并非纯粹的财产价值,其兼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,在确定返还数额时,应综合考虑彩礼金额、双方生活情况、彩礼消耗、维护妇女权益等因素予以确定。

基本事实:

刘某与王某1于2015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,后于2016年下半年订婚。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,刘某与王某1按照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,刘某给付王某1、王某2、陈某彩礼28000.00元,并给付王某1戒指一枚、项链一条。后刘某与王某1因感情不和于2020年1月分开。刘某与王某1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,亦未生育子女。

另查明,2016年至2019年期间,刘某通过银行及微信多次向王某1转账。现双方因彩礼退还问题产生争议,刘某遂诉至一审法院。

法院审理认为:

刘某以结婚为目的向王某1、王某2、陈某支付彩礼28000元并给付王某1戒指一枚,项链一条,后因双方发生矛盾未能办理结婚登记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一)》第五条之规定,刘某有权要求返还彩礼,但彩礼所代表的并非纯粹的财产价值,其兼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,在确定返还数额时,应综合考虑彩礼金额、双方生活情况、彩礼消耗、维护妇女权益等因素予以确定。

本案中,刘某与王某1通过介绍认识、长时间交往并同居生活、且按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酒席。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,酌定由王某1、王某2、陈某返还刘某彩礼15000元较为合理,本院予以维持。刘某上诉主张其还给付了王某112000元“衣服钱”,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主张,本院不予采信。       刘某上诉主张王某1返还101666.74元款项,理由是刘某以结婚为目的将其零散工资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2651.99元给王某1保管,以共同购房为目的为王某1支付购房首付款49014.76元。关于刘某向王某1微信转账52651.99元的问题,刘某在上诉状中称该款项包括王某3向其借款6000元和杨某向其借款5000元,后其在二审中称前述11000元实际系其转给王某3、杨某用于办理婚礼事宜送女方亲戚买酒用的钱,故前述11000元并非借款,亦非刘某向王某1支付的彩礼,故刘某要求王某1返还前款于法无据。刘某称其余微信转账金额系其平时所得工资零散多次转给王某1保管,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,且从刘某一审提交的微信转款记录来看,部分转款备注“七夕快乐”“生日快乐”“元旦快乐”等字样,加之刘某与王某1共同生活时间较长,刘某通过转账方式向王某1表达感情或双方发生经济往来亦属正常,前述微信转款既不具备彩礼性质,也无法证实是王某1借款或代为保管的款项,刘某现主张退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,该上诉理由不成立,本院不予支持。关于刘某主张王某1返还购房首付款49014.76元的问题。刘某认可该款并非借款,故一审法院以借贷事实不成立驳回其诉求并无不当。刘某上诉称该款项是以双方共同购房为目的而支付的,由于该款项发生在双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,涉及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关系的审查,与本案并非相同的法律关系,不属于本案二审审理范围,其可依法另案主张,故对刘某该上诉理由,本院不予采纳。

裁判结果:

判决:一、限王某1、王某2、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刘某彩礼人民币15000.00元;二、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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